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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2/13     浏览次数:5582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录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就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的界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二、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四、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五、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势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本意见使用于公务员招考时确定基层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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