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级党委(党总支),党群各部门,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
为了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2011年招生录取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保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的各单位要按照深入推进“阳光工程”的工作要求,继续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录取工作的“六公开”、“六不准”以及《江西省高招工作人员七条禁令》,切实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避开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违规录取考生;严禁超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进一步加大招生录取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加大对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的公示力度,严禁违规录取未经有效公示的考生,确保“阳光工程”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紧密结合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招生录取工作机制
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是社会高度关注的一项工作,风险系数高,稍不注意就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因此,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把高招工作与学校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以健全工作制度和规范工作程序为重点,认真查找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工作效率、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引发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相应防控措施,制定业务流程,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运作程序、监督制约以及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不断健全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的科学化水平。
三、加大招生录取监察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学校将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要求,在招生录取工作中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招生工作责任体系。既要抓好组织和管理工作,又要抓好对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既要确保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安全和公正,又要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和谐与稳定负责。纪委、监察审计处要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原则,特别要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中重要环节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特殊类专业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行为,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严肃查处违规招生案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参与招生的各有关单位要重点把好招生录取和新生入学关口,严格检查,强化监督,对其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学校设立举报电话,招生部门要在招生网上公布举报电话。对各类投诉举报特别是实名、联名投诉举报的问题,都要认真核查清楚,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发现或查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必须立即取消其参与招生录取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经查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被录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追究。
招生录取期间举报电话:0791-8506411、8120010,138708855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