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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招生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05/11/20     浏览次数:28230

校发[2003]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和坚持在保证充足生源的前提下扩大优质生源比例的宗旨,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提高我校招生工作的质量、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并正式下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在校党委领导下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成员为纪委(监审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网络中心、保卫处、医院等单位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

(二)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招生办事机构,负责全校招生的日常工作,由招生就业处处长兼任招生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高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参与拟定学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三)制订全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负责组织招生宣传;

(四)组织特殊专业及单独招生考试的报名、命题、监考、阅卷等考务工作;

(五)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六)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七)对口管理、联系、接待外校在我校设点招生工作;

(八)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招生工作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

第六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

(一)招生录取组:成员为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医院、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计划管理、审阅电子档案、退录考生和录取科类调整、办理录取手续以及对外工作联系等;

(二)系统管理组:成员为招生就业处、网络中心。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立、维护和运行;录取数据的组织、管理及投档;计算机操作培训与指导;打印新生入学通知书等;

(三)档案文秘组:成员为招生就业处。负责领取、分发学生档案,核发新生入学通知书,来信处理、来访接待、会务安排等;

(四)纪检监察组:成员为纪委(监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五)后勤保卫组:成员为招生就业处、保卫处。负责招生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录取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等。

第三章 招生经费

第七条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划拨招生专项经费,由招生就业处专款专用。招生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做到开支规范、帐目清楚,并接受校纪委、监审处的审计。

第四章 录取规定

第八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后,成绩达到我校当年(当地)投档分数线(特殊专业须取得我校颁发或认可的专业合格证),身心健康者即具备录取到我校学习的资格,录取结果在我校校园网上公布。

(一)总原则:对所有投档考生,根据本人志愿及学校招生计划,按分数由高至低择优录取;

(二)所有考生外语语种要求均为英语,男女比例不限。某些专业对考生身高、视力等有相关要求。

(三)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突出、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四)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优先满足第一志愿;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不服从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对以优异成绩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给予一定奖励。

(五)体育类、艺术类实行文理兼收。艺术类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

(六)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高招办规定执行;

(七)为调节省内外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情况,学校拥有招生计划调配权。

第五章 艺术类招生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由分管校领导及校纪委(监审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有关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艺术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招生就业处(具体为校招生办公室,下同)负责日常工作。考试期间,领导小组下设音乐考务办公室和美术考务办公室,由相关学院院长分别担任主考、副主考。艺术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全过程监督招生考试,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责任人。

招生就业处负责全过程指导、管理招生考试各个环节;组织相关学院制定本省及外省招生考试的整体方案;审查考生报名资格、评聘及管理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审核招生简章、报名表、准考证、专业合格证等。

教务处负责招生计划的制定、审核等。

相关学院在艺术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专业考试中的考务工作,包括确定考试内容及形式、组织命题、制定评分标准及组织试卷评阅,负责报名表、准考证、专业合格证的印制等。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程序和要求是:

(一)报名:对达到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由相关学院组织报名工作,并采用数码相机和计算机采集信息,用于准考证的制作等。

(二)命题:考题由主考单独布置具有高度责任心的专业老师设计拟定,出题人员不参与该科评分工作。

(三)考试:考生须遵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监考教师须遵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考试期间,由校保卫处派专人维护考场秩序。

(四)阅卷:阅卷前组织专人清除可能出现的记号;阅卷教师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按省招办要求聘请校外人员参加(不少于阅卷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并由复查组教师进行复查;命题及阅卷教师名单要在专业考试后报省招办备案。

(五)登分:试卷当场拆封。实行微机登分,并按分数排序打印成绩单。纪检、招生就业处、主考学院等单位领导签名后各执一份。

(六)专业合格筛选办法:按计划招生人数的3-5倍,划定专业合格线,经艺术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依照考生志愿按专业总分由高到低发放专业合格证。

第十一条  考生的评分表、考卷、录音资料等考试材料封存一年备查。

第十二条考生按省高招办规定的统考报名时间,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公室报名(不必等专业合格通知),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考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文化报名序号寄给学校。未按时交寄文化报名序号者,将取消其专业合格资格,不能被录取。

第十三条凡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的考生,其政审、体检与其它专业统考的考生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在政审、体检合格的情况下,按计划招生数的1.5倍划定文化分数线,然后根据所报志愿按专业考试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六章 体育类招生

第十五条凡符合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并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可录取至我校相关专业学习。

第七章 保送生招生

第十六条凡具备教育部规定的保送生资格者,根据本人自愿,可填报我校。

第十七条招收保送生的工作程序是:

(一)推荐保送生的中学应于4月上旬以前将保送生的有关材料直接寄给我校。

(二)我校在中学推荐的基础上,对保送生进行考察和资格审查。

(三)按本人志愿确定录取并报省高招办批准,录取后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章 高水平运动员及其预备班招生

第十八条凡符合江西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江西省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中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第十九条高水平运动员及其预备班招生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由分管校领导及校纪委(监审处)、招生就业处、体育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采取二级审查的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先由学校组织资格审查,后报省教育厅进行资格复查,并公示符合资格的考生名单。

第二十一条资格审查通过者除参加由江西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外,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还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文化考试,预备班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二十二条招收预备班考生经政治思想品德考查、资格审查、身体检查和体育专项测试合格,并确有培养前途;参加全国统一文化考试并按规定划定录取控制线,再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由学校到省高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招收一级以上(含一级)的运动员考生,参照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运动员办法办理有关录取手续。

第九章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专达本)招生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专达本)招生对象及条件是: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在党政机关、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具有大学专科(含“五大”)学历,身体健康的本省籍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专达本)考试科目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含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中国革命史、时事政策(含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十五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专达本)招生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由分管校领导及校纪委(监审处)、招生就业处、政法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专达本)招生考务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报名:凡符合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专达本)招生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二)命题:按每门课程1:3的比例提供命题教师名单,由纪委、招生就业处、政法学院三方领导在场抽签确定具体命题教师。

(三)考试:按随机抽样确定考场及考生考号,考生并须遵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监考人员须遵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考试期间,由校保卫处派专人维护秩序。

(四)阅卷:阅卷前,由专人清除卷面记号。每科挑选2-3人进行评卷、流水作业。并由复查组人员进行复查,努力把误差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登分:试卷当场拆封。实行微机登分,并按分数排序打印成绩单。纪委、招生就业处、政法学院等单位领导签名后各执一份。

(六)预录:根据招生计划,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发预录通知书。被预录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预录手续。逾期未办理预录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按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七)录取:被预录的考生名单报经省招办批准后正式录取,发给正式入学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考生被录取后,不转粮油户口,工资及医疗费由原单位或本人解决。教学采取学分制管理,不参与专业分流,修业期满,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不予就业派遣。

第十章 省外对等协作及联合办学招生

第二十八条为加强省际、校际之间交流,增强学生竞争意识,提高办学质量,扩大学校知名度,我校积极与外省院校进行对等协作招生,并逐渐增加招生数量。招收的学生户口关系等按规定迁移到我校所在地,在校期间与其他统招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费用收取按我省确定的标准执行,毕业后原则上回生源所在省(区)就业。  

第二十九条为扩大办学规模,加大办学力度,我校与部分院校进行联合办学。联合办学纳入当年学校招生计划,由各有关学校进行招生。对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江西师范大学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并享有与校本部毕业生同等就业推荐待遇。

第十一章 招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要求及省高招委、省公安厅的有关精神,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录取通知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江西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统一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印制和核发,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招生就业处须有专人负责,规范管理,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核发,统一保管。

(三)江西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发放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统招录取新生。

(四)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一经发现有滥发录取通知书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根据校办字(2000)3号《关于规范外单位在校内设点招生工作的通知》,外单位在我校设立普通招生考点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外单位需在我校设立招生考点的,统一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接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外单位在我校设立招生考点的有关工作。

(二)招生就业处负责审核招生简章、办理确立考点手续,签订相关协议。

(三)招生就业处协助招生单位做好生源的组织、报名等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考场、组织监考人员,实施考场管理,并负责考场的安全保卫及水电供应等工作。

(四)保卫处负责做好校园的巡查工作,一经发现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设立的招生考点,应立即予以取缔。

(五)招生就业处在安排外单位设立招生考点时,须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招生考试考场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除带无字迹草稿纸、文具及监考人员指定的工具外,其他有关书籍、笔记本、通讯工具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进入考场时,应把所带的书包等物品一律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准放在自己身旁,如有违纪,按考试作弊处理。

(二)试卷发下后,应首先在试卷上写明准考证号码、姓名。答题时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晰,卷面应整洁。

(三)试卷上不许写与答题无关的字或记号,否则作废卷处理。

(四)试卷下面不准垫任何书籍、笔记本,更不准垫与考试有关的任何书本及资料等(答卷时如桌面不平,经监考人员允许只可垫白纸),如有发现,不论看否,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

(五)考生答题时遇有试卷不清楚或其他不明确问题时,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考生在考试时,不得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夹带抄袭、打暗语、交换试卷及稿纸,不应有偷看别人试卷或偷看教材、资料、笔记本等行为,也不得代考或为别人舞弊行为提供方便,经发现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已答好的试卷必须反放在桌面上,不得让他人抄袭,一经发现,按协同作弊处理。

(六)考试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准进场参加考试,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所有考生均不准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得以任何借口在考场逗留,更不许对其他考生有所暗示,一经发现,两人均按考试舞弊处理。

(七)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交卷,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离开考场,不得故意拖延时间;若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可不收其试卷,按缺考处理。

(八)凡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本课程成绩计零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三十三条招生考试监考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监考人员在考前三十分钟抽签上岗,不得换岗,不得串岗。

(二)监考人员要学习和掌握考试规则与有关规定,对监考工作要认真负责,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在监考过程中不得看报、看书、交谈及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也不准对考生答卷有任何启发或暗示。

(三)监考人员在考试前二十分钟进入考场,要求考生对号入座。考试前,须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待发放试卷后,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好准考证号、姓名。

(四)监考人员要检查考生有关证件,核实考生身份,以免出现代考现象。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准进入考场,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开考场。

(五)考试进行中监考人员如发现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可视为考试作弊,应立即没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在其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载作弊过程。任何人均不得袒护违纪考生。

(六)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填写好《考场情况登记表》。收齐试卷,所有试卷(包括缺考试卷、空白卷)不得带离考场。经考务办公室核查后,装订密封试卷。若发现监考人员遗失试卷,要追查监考人员责任。对监考不力者,将取消其监考资格。

第三十四条校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文件,掌握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按招生政策办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招生录取原则,不得违反招生规定。

(二)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统一指挥,加强团结,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遇事推诿,贻误工作。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行省纪委、省高招委的有关规定,模范遵守《江西省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秉公办事,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不得擅自点名录取考生。

(四)要高度负责,严肃认真地做好招生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到工作认真,细致准确,一丝不苟。

(五)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领导,不得自作主张随意答复处理。

(六)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七)遵守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有事要请假;爱护公共财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八)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处处关心考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解答群众询问质疑,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批评。

(九)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的志愿、考分、档案等,不得失职和舞弊。

(十)按规定移交、传递新生档案,保管好新生档案。

(十一)除遵守本规则外,还必须遵守各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和纪律。对失职和违反纪律者,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录取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省招办印发的《江西省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二)严格按省高招办制定的《网上录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认真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体检标准,细心审阅考生档案,慎重提出退档名单。

(四)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搞交易,以权谋私;不准向考生、家长许愿录取、索贿受贿。

(六)不准在录取地私自接待来访人员;不准参与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各种私下活动和违反规定的其它活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不准带与招生录取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的录取场所。

(八)录取人员须按录取工作日程安排准时参加各项工作,中途不得随意换人。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录取,应向招生就业处请假。

第三十六条 录取场所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录取人员实行佩证出入录取现场制度。不佩证者,一律不得入场。

(二)录取现场应关闭手机和寻呼机,不准吸烟,不准大声喧哗。

(三)非中心机房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中心机房。

(四)录取期间实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统一安排吃住,不得擅自外出或单独行动,在录取现场和住地,不接待来访。

(五)对于扰乱录取工作,违反政策、规定和纪律者,立即清理出录取现场。对于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其它

第三十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体检时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院(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学院(专业)学习者,可予转入学科性质相近的学院或专业(不得跨科类)学习。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一)复查内容:录取通知书上考生姓名有无涂改或其他异样迹象;录取新生本人是否与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照片一致;新生入学后所填写的有关材料的字迹是否与考生档案中本人填写内容的字迹一致;录取新生的分数是否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享受优惠照顾的内容是否属实。

(二)复查办法:由新生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复查内容,逐个审查考生档案,并与新生入学后填写的学生卡片、作业本相对照。复查结果填入《江西师范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表》,并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上报校招生就业处。复查中发现并查实的新生入学资格不符或冒名顶替等违纪舞弊考生,将予以严肃处理,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已报到新生原则上不予退学。在入学三个月内,因资格复查不合格或个人原因(经济特别困难者除外)并有合理理由而退学者,按下列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一)凡要求退学的新生,必须由新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并由新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校招生就业处。

(二)校招生就业处根据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退学手续。

(三)办理退学手续前,先到校招生就业处领取《退学程序单》,新生按程序单依次办理有关手续。

(四)新生办好所有手续后,应将申请书及程序单上交校招生就业处,校招生就业处根据申请书及程序单到省高招办办理注销花名册手续。

(五)退学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新生本人负责。

(六)退学中的有关费用按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在招生录取期间,对未正式办理入学手续而提出退档的考生,按下列规定办理退档手续:

(一)凡要求退档的考生,必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考生家长在申请书上签字后,报校招生就业处。

(二)校招生就业处经办人根据考生书面申请提出具体意见报处长审批,处长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档手续。

(三)在办理退档手续时须交纳录取材料费、打印费等。

(四)考生办好有关手续后,最后将申请书上交校招生就业处,一周内到省高招办办理退档手续。

(五)退档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校招生职能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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