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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办法 (讨论稿)
发布日期:2007/1/9     浏览次数:4067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管理,促进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促使艺术招生考试走上良性发展轨道。依据《江西师范大学招生工作规程》及学校有关艺术类招生工作的各种会议精神中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群众路线的原则;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或其特使代表学校对艺术类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及其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巡视。

第四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有关单位在外省艺术设点招生考试各方面的工作情况,以及其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省市)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艺术类招生考试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了解艺术类招生考试的各个环节是否公正合理;
       (三)监督设点工作人员开启试题封印;
       (四)监督设点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五)巡视各考场考试纪律,处理各种考试违纪事件;
       (六)了解试卷保管及运输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七)设立有关艺术招生考试的违纪举报电话;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巡视组的派出及人选,根据巡视点的需要,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及校纪委提出建议,报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六条 巡视员组成及其条件
   巡视员从招生就业处、校纪委选派;巡视员条件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组织能力,熟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艺术类招生考试的政策与有关规定。
第七条 巡视员的职权是:
   (一)必要时,可列席职能部门的工作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二)可直接向设点工作成员了解工作情况并监督其工作是否公平、公正、公开;
   (三)主持召开座谈会或处理各种违纪事件;
   (四)监督考试各个环节工作是否公平合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设立举报电话,并将巡视情况书面报告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领导小组。
第八条 巡视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巡视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得干预被巡视部门的具体工作;
   (二)巡视组成员应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三)巡视组成员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意见,遇到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第九条 巡视工作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十条 巡视工作根据任务需要进行。
    每次巡视前,要事先通知巡视对象,确定巡视地点。巡视结束,要写出巡视工作报告并上交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办公室。
版权所有  江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ICP备案编号:赣B2-20050166号-1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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