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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2/17     浏览次数:30657
教学司[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

  为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仍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04]6号)执行。

  二、招收保送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对符合保送生资格的考生进行认真审查并组织文化测试及相关的考核。

  三、鉴于三年制高中理科试验班已于2003年起停招,从2006年起,该项目不再作为保送生的条件。

  四、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有关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在保送生的选拔和录取过程中,应做到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批准和招收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

  五、各有关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文件附件)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招生规定的行为,将追究招生学校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关中学。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学校名单

天津外国语学校、石家庄外国语学校、长春外国语学校、济南外国语学校、南京外国语学校、杭州外国语学校、厦门外国语学校、南昌外国语学校、武汉外国语学校、重庆外国语学校、郑州外国语学校、太原外国语学校、成都外国语学校、深圳外国语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含浦东校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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